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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4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

2022-10-11 15:05:00来源:网信新疆责任编辑:建伟

  疫情当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,各族群众积极响应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谣言、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。

  案例一: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郑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  2022年9月26日,网民举报郑某(女,39岁,活动地:伊犁州特克斯县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“XX花园刚刚两个跳楼的,一个已经死了”谣言,并被大量转发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予以行政拘留4日。

  案例二: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刘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  2022年9月29日,网民举报刘某(男,23岁,活动地:伊犁州霍尔果斯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“现在阳是故意假阳,强行带走”谣言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批评教育。

  案例三:克拉玛依市网民周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  2022年10月3日,网民举报周某(男,18岁,活动地:克拉玛依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“克拉玛依今晚封城”谣言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予以批评教育。

  案例四:昌吉回族自治州网民梁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  2022年10月7日,网民举报梁某(男,46岁,活动地:昌吉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“昌吉市将静态管理十天,要做好蔬菜储备”谣言,并被大量转发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 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。

  网信部门、公安机关郑重提示,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、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,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、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。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、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,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、绝不姑息。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、文明上网、同心抗疫,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。

  同时,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,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。

  举报方式:

  网址:www.xjwljb.com

  电话:0991-2384777

  邮箱:jbzx@cax.gov.cn

  微博:新疆网络举报

  微信公号:新疆网络举报

  报警举报电话:110

  短信报警号码:12110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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